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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窃听器的由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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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4-17 06:2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近年来从针孔摄像头的偷窥行为,到红外线镜片的相机,然后是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,这些以往只有在电影中出现的镜头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。

  在网络上,如果使用搜索引擎键入“手机窃听器”或“手机监听器”,可以发现有多家网上商城在售卖这种产品,价格从600元到8万多元不等。从网站上提供的图片来看,这些“手机窃听器”外观上有类似对讲机的便携式的,也有可与笔记本电脑连接的功能齐全的,销售这些产品的公司来自福建、广东、湖北、湖南等省,并且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。产地大多出自我国台湾地区、美国、俄罗斯等地。

 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一款叫做“监听王”的产品,用户在上面输入手机号码,该手机的通话内容就能被全部监听并录下来。该设备是台湾产,全名“GSM监听移 动电话系统”。该设备专为拦截GSM非加密型蜂巢式通信的控制与语言而设计。它本身具有硬盘,不需外加任何录音设备,总录音时间长达20小时以上。这台售价达8万元的“监听王”可同时存储100个欲监听的电话号码。据报道“监听王”的主要客户都是私家侦探和保镖,还有一些是为打官司而获取证据的人。也有人用它监听配偶的电话,看对方是否有外遇。

  有记者通过QQ以客户的身份与福建的一个经销商聊天,问为什么最低几十元最高8万元,价钱相差这么多?经销商回答:功能和性能决定着价格,几千元钱的只能与手机相隔一百米范围内使用,而且只能一对一窃听。好的窃听器“可设定10组被监听手机电话号码,一旦任一手机呼出或打入电话,可自动铃声提示(可设40种提示铃声以便区分)并主动监听,屏幕显示被监听电话号码与被叫号码或主叫号码与制式等详细资料,并可记录下通话内容、时间等详细资料,可以随时调出回放。

  手机窃听器的原理

  如果固定线路被人搭线窃听会对线路的电流、电频产生影响,声音的质量会有有影响,容易被察觉。与固定电话不同,手机是无线通信。手机窃听器是接受空中数字信号。在手机通话中,绝大部分信号都是浪费掉了的,信号的部分流失对手机和基站几乎没有任何影响。手机窃听器就是利用这个原理实现空中信号拦截的。如果不借助反窃听等技术手段,普通用户很难发现自己被窃听。

  从技术上,制作这种窃听器是完全可以做到的,这取决于对通信网络底层技术细节的掌握程度。另外,如同电脑芯片一样,手机芯片也有可能被国外的芯片制造商预留接口,给窃听者开方便之门。作为用户自己要小心了,手机的识别码等底层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。   专家分析,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产品的价格,此类产品大多由国外公司研制,所以国内市场暂时还不可能大量出现。

  手机窃听器与法律的冲突

  偷窥他人隐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,有着根深蒂因的社会根源和久远的人类的心态。偷听偷窥行为毫无疑问地牵涉到了心理和法律问题。

  弗洛伊德说,每个人潜意识中都有偷窥他人的欲望。在文明社会中,应该以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为标准,要保持一个适度的范围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,都有自己的隐私和不可告人的秘密,如果一个人的电话和手机始终都处在别人的监听之中,其隐私权和安全就得不到保障。

  法律专家认为: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,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、权利、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。它的基本含义是:公民对自己的生活秘密与个人生活自由禁止他人干涉。许多国家和组织的法律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的隐私权。如美国有《隐私法》,欧共同体有《隐私条例》。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中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《民法通则》的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作了相关解释:揭露或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。

  《国家安全法》规定: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。《刑法》规定: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对于专业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,国家法律对此是有明令规定的,只能在特殊的主体间进行流通,是不允许民用的。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规定,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;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、名誉权的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   4.手机窃听引发的思考

  随着电子和信息技术的进步,偷听偷窥将变得越来越容易。在好莱坞电影《国家敌人》中有一句经典对白:“别抬头!”因为一抬头就被监视了。虽然这里面有艺术夸张的成分,但是种种社会偷窥偷听现象表明,我们的隐私正越来越多地受到侵害。

  透过手机窃听器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事例,我们在思考:谁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呢?我们认为,只有一方面,提高公民的隐私保障意识,每个公民应该有维护自己个人资料的权利。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法律的健全和完善,政府应指定相应的可操作的法律来监督,采取合法的隐私保护措施。最近令人鼓舞的消息是,有关部门透露,在今年年底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的框架里面,会正式出现“网络隐私权”的讨论。据悉,北京在信息安全规则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,相关立法正在进行。严格的法制将会规范个人信息保障机制的健全。

  维护个人隐私、保障个人权益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,通过道德教育加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才能实现,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人们才会有一个相对自由、个性的空间,进而我们的社会环境距离儒家思想中的“非礼勿视,非礼勿听”的理想境界更近一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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