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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朝真的是一个残暴的国家吗?---秦法详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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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30 21:4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两千多年以来,人们一提到秦始皇和他的大秦帝国,脑子里都不免会冒出“残暴”、“苛政”,这两个词。不错,《史记*陈涉世家》中的一句“失期,法皆斩”,点燃了秦末农民起义的第一把火,也将秦朝法律的残暴与严苛流传了近两千年。而事实上,秦法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严厉,秦法可以说是一部高效而又合理的法律,它对于秦国走向富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。

秦国法律详解

        1975年,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,以一万七千字的篇幅,(秦律的一部分)使我们看到了荀子说的(佚而治,约而详,不烦而功,治之至也。秦类之矣)秦法的真正面目。我们看到了真实的中华文明的正源——秦汉历史, 明白了为什么司马迁说“商鞅法行十年,秦民大悦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家给人足。”  
  
   如果说《商君书》所诠释的是伟大的改革者、伟大的政治家商鞅的治世理论,那么,《睡虎地秦简》所书写的则是实践这一理论的具体办法。
  
   那么秦法是不是真的象我们印象当中那样,无辜的株连动辄满门抄斩呢?我们摘抄几条秦律分析一下。
  
  1.如果丈夫偷钱一千元,妻子藏匿三百元,妻子应该怎样定罪?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钱而藏匿,当以偷钱三百元论处,如果不知道,不追究。(原文 :夫盗千钱,妻所匿三百,可[何]以论妻?妻智[知]夫 而匿之,当以三百论为 ;不智[知],为收)
  
  2.甲杀了人,没有被发现,现在甲因病死已埋葬,之后才有人告发甲,杀人系属实,问应否对甲论罪并没收其家属?不予受理。(原文:甲杀人,不觉,今甲病死已葬,人乃后告甲,甲杀人审,问甲当论及收不当?告不听。)
  
  3.丈夫有罪,妻先告发,不没收为官婢。”妻陪嫁的奴婢,衣物应否没收?不应没收。(原文:「夫有罪,妻先告,不收。」妻賸[媵]臣妾、衣器当收不当?不当收。)
  
  4.出使到诸侯国,臣服于秦的属国,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使不归来,使臣不连坐。”什么叫“邦徒”、“伪使”?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官吏,不是使臣自己的家人的,称为邦徒、伪使。(原文:「使者(诸)侯、外臣邦,其邦徒及伪吏不来,弗坐。」可(何)谓「邦徒」、「伪使」??徒、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,是谓「邦徒」、「伪使」。)
  
  5.甲偷盗脏钱一千元,乙知道他偷钱,却分其赃钱不足一元,问乙应该如何判罪?答:与甲同罪.甲偷钱并买了丝线送给乙,乙接受了丝线,但不知道甲偷钱,乙应该怎么处置?不予追究。(原文:甲盗,脏值千钱。乙知其盗,受分赃不盈一钱,问乙何论?同论”。“甲盗钱以买丝,寄乙,乙受,弗知盗,乙论何也?毋论。)
  
   除恶扬善不光是政府的事情,更是每个公民的事情
  
   每一条法律都是以全社会的利益为第一位,这才是真正的天下为公!群众每个人不光有权力监督,更有义务监督身边的人,除恶扬善不光是政府的事情,更是每个公民的事情。
  
  1.夜间行窃,脏钱值一百一十元,其妻子、儿子知情,还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,妻子与儿子应当与丈夫同罪。(原文:削[宵] ,臧[脏]直[值]百一十,其妻、子智[知],与食肉,当同罪。)
  
  2.甲控告乙杀伤人,经讯问乙是杀死了人,并非杀伤,甲应受奖,奖赏多少?应奖赏黄金二两。(原文:甲告乙贼伤人,问乙贼杀人,非伤 [也],甲当购,购几可[何]?当购二两。)
  
  3.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,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,其距离在百步以内,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,应罚二甲。(两领衣甲之价)(原文:有贼杀伤人冲术,偕旁人不援,百步中比 [野],当赀二甲。)
  
  4.有贼进入甲家,将甲杀伤,甲呼喊有贼,其四邻、里典、伍老(相当于居委会干部和同一个单元住的楼长)都外出不在家,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,问应否论处?四邻确不在家,不应论处;里典、伍老虽不在家,仍应论罪。 (原文:贼入甲室,贼伤甲,甲号寇,其四邻、典、老皆出不存,不闻号寇,问当论不当?审不存,不当论;典老虽不存,当论。)
  
   大家对目前在大街上抢包儿,在公交车上抢钱、偷钱的事情都已经思空见惯了,谁还知道什么叫做正义?儒家鼓吹无私的奉献,给为维护正义而流血牺牲的英雄们口头的表扬,这本身就是对正义的亵渎!我们也常听说某某高官因为贪污受贿动辄几千万,而被判处无期徒刑(很少获死刑,死缓只是给老百姓一个心理安慰而已,对于士大夫们来说是一个起死回生的后门)。而他们的妻子不知道他们的花园洋房、奔驰宝马是从哪儿来的吗?他们的儿女不知道他们用来炒股、开发房地产的千万资金是从哪儿来的吗?不对他们制罪这就是废弃了天下为公的大道!“精英”们天天叫喊着“自由民主”,只是为他们自身变本加厉的为所欲为寻找法律上强大的支持。现在最有人权的国家,某些“精英”们眼里的天堂——美国,也只是三 权 分 立,互相监督,我们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,公安、法院分立,之外又设检察院以监督法律的公正,但腐败现象还是愈演愈烈,后来国家又成立反贪局,可中国的腐败指数不但不下降,反而连年升高。而两千年前我们伟大的祖先,就已经把监督的权力和义务真正的贯彻到了全体人民!当然,更包括官吏之间的互相监督。


真正的孝道
  
  1.老人控告儿女不孝,要求判以死刊,应否经过三次原宥(谅解,宽大处理)的手续,不应原宥,要立即拘捕,勿令逃走。(原文:免老告人以为不孝,谒杀,当三环之不?不当环,亟执勿失。)
  
  2.殴打祖父母,应黥为城旦舂。(在脸上刺字,男的罚修筑城墙,女的罚为公家舂米,相当于劳动改造”)如殴打曾祖父母,应如何论处?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。(原文:「殴大父母,黥为城旦舂。」今殴高大父母,可[何]论?比大父母。)
  
  3. 妻凶悍,其夫加以责打,撕裂了她的耳朵,或打断了四肢、手指,或造成脱臼,问其夫应如何论处?应处以耐刑。(剃光 鬓毛服劳役)(原文:妻悍,夫殴治之,夬[ ]其耳,若折支[肢]指、胅 [体],问夫可[何]论?当耐。)
  
  4.擅自杀死孩子,应黥为城旦舂,如果孩子刚出生时先天畸形及残疾而杀之者,不予论罪。如果生的孩子,身体健全,无畸形,只因孩子多,不愿意让他存活,而杀子,应该怎么论罪?以杀子罪处理。(原文:擅自杀子,黥为城旦舂,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,勿罪。今生子,子身全也,无怪物,直以多子故,不欲其生,即弗举而杀子,何论?为杀子)
  
   毫无疑问,秦律比东汉以后两千年来任何一个朝代都公平,当然,有些地方也不尽人意,比如在脸上刺字这样的法律还是应该废除的。但秦律的构架是比西方律法完善百倍的,它解决了西方政治体系所不能解决的所有难题。

        秦人是很讲孝道的,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,孝道要以不违反法律为前题,而法律是以天下为公(即以全社会的利益)为原则的,也可以说法是以尊循着道的规律法则而产生的,在秦代,德是作为法的从属性工具而存在的,废弃了大道,法就会被改变了,所以法也就失去了维护正义的作用,德也就无从谈起了。这正如老子所讲的:大道废,有仁义;智慧出,有大伪;六亲不和,有孝慈;国家昏乱,有忠臣。还有:绝仁弃义,民复孝慈。可以看出老子对虚伪的空洞的只讲在口头的仁义孝慈的痛恨!


秦帝国是不是动不动就使用酷刑逼供呢?在《秦律——封诊式》里有这样的条例:
  
  1.审理案件,能根据记录的口供,进行追查,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,是最好的,施行拷打,不好,恐吓犯人,是失败。(原文:治狱,能以书从 其言,毋治[笞]谅[掠]而得人请[情]为上;治[笞]谅[掠]为下;有恐为败。)
  
  2.凡审讯案件,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,使受讯者各自陈述,虽然明知是欺骗,也不要马上诘问,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,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,诘问的时候,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,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,继续进行诘问,诘问到犯人辞穷,无法自圆其说从而多次的欺骗,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,依法应当拷打的,就施行拷打,拷打犯人必须记下,爰书(文中“爰书”意义广泛,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、记录、报告书等——录者注):因某多次改变口供,无从辩解,对其拷打讯问。(原文:讯狱  凡讯狱,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,各展其辞,虽智[知]其訑,勿庸辄诘。其辞已尽书而毋[无]解,乃以诘者诘之。诘之有[又]尽听书其解辞,有[又]视其它毋[无]解者以复诘之。诘之极而数訑,更言不服,其律当治[笞]谅[掠]者,乃治[笞]谅[掠]。治[笞]谅[掠]之必书曰:爰书:以某数更言,毋[无]解辞,治[笞]讯某。)
  
   根据《封诊式》,秦允许刑讯逼供,但有所限制。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多次变更口供,不老实认罪的人。审讯分成三等:上、下、败。上是不施刑讯就侦破了案件;下是动用了刑讯才侦破案件;恐吓嫌疑犯,则属于失败。不过这里的“有恐为败”想必是没有侦破案件的情况。
尽管法律有了限制,但在漫长的封建时代,刑讯逼供的情况一直都是十分严重的。现代就没有了吗?。在复杂的政治背景下,拷掠就更加可怕了。

        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记载了李斯受刑的可怕情形:李斯入狱后虽然屈服,但仍希望皇帝的使者来对质的时候能够替自己伸冤。赵高便派人假冒皇帝的使者来听取他的冤情。李斯一旦以实相告,就会紧接着受到酷刑。但他仍不屈服,赵高便又派人来假冒皇帝使者,如此反复十几次,当皇帝的使者果真来了的时候,李斯无法分辨真假,只好不说话了。于是李斯谋反的案件得到“证实”。追随赢政大帝开创万世之伟业的李斯,就这样含冤死去。这是刑讯制度弊端的一个明显的体现。不过案办到这种程度,也跟胡亥的愚蠢有关。如果赵高跟嬴政玩这一手,必死无疑(可怜的李斯,他可能没有想到胡亥居然这么愚蠢)。

注:亡秦的赵高律和兴秦的商鞅法根本不是一码事儿!

秦律的几个特点
  
   秦律为什么能使整个国家象一部巨大的机器一样,高效的运转起来呢?约而详即是它的关键,秦律详细到什么程度呢?举两相有趣的例子,我们就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了。
  
  1.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,立木本可使用而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,罚二甲。工匠在立木上标记为不可使用,以致不敷装设者的需要,装设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,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。(原文:工择干,干可用而久以为不可用,赀二甲。 工久干曰不可用,负久者,久者谒用之,而赀工曰不可者二甲。)
  
  2.在每年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评比耕牛,满一年,在正月举行大考核,成绩优秀的,赏赐田啬夫(主管农业的副县长)酒一壶,干肉十条,免除养牛者一次更役,赏赐牛长(相当于生产队长)三十天的工资成绩低劣的,申斥田啬夫,罚养牛者两个月工资,如果用牛耕田,牛的腰围减瘦了,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。又在乡里进行考核,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(村长)十天的工资,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。(原文:以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肤田牛。卒岁,以正月大课之,最,赐田啬夫壶酉[酒]束脯,为旱[皂]者除一更,赐牛长日三旬;殿者,谇田啬夫,罚冗皂者二月。其以牛田,牛 絜,治[笞]主者寸十。有[又]里课之,最者,赐田典日旬殿,治[笞]卅。 厩苑律。)
  
   秦律之复杂严谨是历代所没有过的,那么对于大家最熟悉听说最多的关于“徭役”和“军功”是怎么规定的呢?不用全部的了解,我们也能大有收获。
  
  1.为朝廷征发徭役,如耽搁不加征发,应罚二甲。迟到三天到五天,斥责;六天到十天,罚一盾;超过十天,罚一甲。所征发人数已足,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。降雨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。征发徒 作城邑的工程,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。不满一年而墙坏,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,令原来修墙的徒 重新修筑,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……( 原文:御中发徵,乏弗行,赀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谇;六日到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其得 [也],及诣。水雨,除兴。兴徒以为邑中之红[功]者,令 [嫴]堵卒岁。未卒堵坏,司空将红[功]及君子主堵者有罪,令其徒复垣之,勿计为 [徭]。)
  
  2.在战争战死,应将爵授予其子。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,应实在夺其子的爵位,并惩治其同伍的人;那个未死的人回来,作为隶臣。 (原文:战死事不出,论其后。有(又)后察不死,夺后爵,除伍人;不死者归,以为隶臣。)
  
  3.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,皆罚二甲,撤职永不叙用;如不是官吏,罚戌边二年。一起吃军粮的军人、屯长和仆射不报告,罚戌边一年;县令、县尉、士吏没有察觉,罚一甲。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,罚戌边二年;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、屯长和仆射不报告,罚戌边一年;县司空、司空佐史、给军卒兵器,质量不好,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,撤职永不叙用。 (原文:不当禀军中而禀者,皆赀二甲,法[废];非吏 [也],戍二岁;徒食、敦[屯]长、仆射弗告,赀戍一岁;令、尉、士吏弗得,赀一甲。 军人买[卖]禀禀所及过县,赀戍二岁;同车食、敦[屯]长、仆射弗告,戍一岁;县司空、司空佐史、士吏将者弗得,赀一甲;邦司空一盾。 军人禀所、所过县百姓买其禀,赀二甲,入粟公;吏部弗得,及令、丞赀各一甲。 禀卒兵,不完善[缮],丞、库啬夫、吏赀二甲,法[废]。)

       在第一条里面我们可以看到,为朝廷征发徭役,迟到三天到五天只是斥责而已(如同现代的大会写检查)如果因大雨而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,但我们在司马迁所著的《史记——陈涉列传》里面看到:二世元年七月,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,屯大泽乡,陈胜,吴广皆次当行,为屯长.会天大雨,道不通,度已失期.失期法皆斩。《睡虎地秦简》的主人死于西元前215年,而陈胜、吴广起义在西元前209年,短短几年,秦法怎么会变成这样?在《资治通鉴·卷第七·秦纪二》载:“赵高曰:‘陛下严法而刻刑,令有罪者相坐,诛灭大臣及宗室;然后收举遗民,贫者富之,贱者贵之。尽除去先帝之故臣,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,此则阴德归陛下,害除而奸谋塞,群臣莫不被润泽,蒙厚德,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。计莫出于此。’二世然之。乃更为法律,务益刻深。这样混蛋的逻辑秦二世竟然欣然同意,可见其怎样一个政治白痴!  
  
   我们都知道,在秦国如果在战场上斩获敌人‘甲士’(军官)一个首级,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(公士) 、田一顷。宅一处和仆人一个。二级爵位就能使自己身为奴隶的亲人成为自由人,但如果在战场上阵亡呢?上面第二个条例说明有爵位的战士、军官阵亡是可以由儿子继承爵位的,功勋制给了每一个人(哪怕他是庶民甚至是奴隶)建功立业的平等机会。其实秦国的功勋制并不只反映在战争上,比如前面说的养牛都有功勋制的影子,秦代有考核制度,但更注重实际操作,比如考查养牛户是不是尽职,是直接用眼睛看牛的身体状态,而不是看养牛户报上来的数据。至于官吏的任用,更是着重于功勋制,我们现在的考核制(科举制)选出来的只是知识记忆,并不能显示一个人的真正能力。至于选举制和察举制,更是取决于复杂的社会关系,交织纵横的各派力量。只有少数人是政绩突出而升官进级的。(这个政绩在人民心中会有一个衡量)
  
   通过第三个条例我们能看到,秦帝国的监督制度不只是百姓之间的监督,更渗透到军队、政府乃至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,我们用一个现代的名词称其为“全民监督”。
  
  通过以上累述,大家可以看的清楚,为什么秦国能够在乱世中称雄,并最终一统天下,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强盛的帝国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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